一般销售条款和条件
- 定义
1.1"买方" 指从卖方处购买货物的公司或个人。
1.2"货物 "是指销售订单中描述的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1.3"销售发票 "是指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发票,其中详细列出了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
1.4"销售 订单"是指由卖方签发的订单,其中详细说明了要提供的货物、价格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相关条款。
1.5"卖方 "应指向买方出售货物的公司或个人。
1.6"双方 "或"各方 "应指卖方和买方共同。
- 协议
2.1 本销售条款和条件("条款")适用于卖方向买方销售的所有货物,并优先于买方提出的任何冲突条款,除非卖方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
- 价格和付款
3.1 除非另有规定,销售订单中的价格不包括仓储费用。 因买方提出特殊交货要求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3.2 买方应按照销售发票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付款。
3.3 在适用情况下,订单处理前可能需要支付定金。 如果买方在发票开具后 30 天内未结清订单款项,则定金不予退还。
3.4 买方可在销售发票日期起 15 天内结清货款。逾期付款将产生仓储费。
3.5 除销售订单和销售发票中列出的价格外,政府当局征收的任何税费、关税或其他任何性质的费用均由买方自行承担。
3.6 如果未支付应付余额,则应在销售发票日期起 15 天后开始计息,年利率为 8%。
3.7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全额支付所有应付款项,不得进行任何抵消、反诉、扣减或扣留。
- 送货
4.1 交货日期为估计日期,不作保证。卖方将尽合理努力遵守规定的交货日期。
4.2 销售订单中规定了装运条款。 这些条款应在订单开始前由买方和卖方商定。
4.3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货物的风险和所有权应在仓库提货时或卖方交货时转移给买方。
- 检查和验收
5.1.卖方应允许买方在从仓库提货时检查货物。
5.2 除非买方在收货后五 (5) 天内将货物的任何缺陷书面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应被视为已按交付时的状态接受了所有货物。
- 准据法和管辖权
6.1 本条款和条件,以及因本条款和条件或其标的物或其形成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马耳他法律管辖,并按照马耳他法律解释。
6.2 各方不可撤销地同意,马耳他法院对解决因本条款和条件或其标的或形成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非合同争议或索赔)拥有专属管辖权。
- 杂项
7.1 如果本条款中的任何规定被认定为非法或不可执行,则该规定应从本条款中删除,所有其他规定应继续有效,不受该删除的影响。
7.2 对本条款和条件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只有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且不得视为对任何后续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放弃。
7.3 在履行本条款和条件规定的义务时,双方应遵守 不时生效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7.4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更替、转移、抵押、质押、分包、委托、宣布托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理本条款和条件下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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